马燕青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11-29 09:37:25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7年7月17日,当事人以2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3.5千克鲫鱼,以34元/千克的价格放在其位于海宁市许村镇农贸市场内的145-146号摊位出售。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上述鲫鱼中孔雀石绿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据当事人马燕青陈述,上述鲫鱼连同被抽检的一共售出118元,其中利润20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