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桥街道的一企业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员工上岗从事餐饮服务被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2月5日,马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行政大楼一楼入口处张贴着“食堂”二字。执法人员进入内部后发现该食堂由就餐区、厨房、仓库、分餐区等多个功能区组成。其中就餐区放有数十张桌椅以及两排标有姓名的个人餐具存放柜。厨房、仓库存放着若干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材料。现场有2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食堂工作,但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出示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企业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搬迁至马桥街道,食堂从2017年10月正式开始运作,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况下,为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但不收取任何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
基于上述认定事实,马桥市场监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1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开办员工食堂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证,并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通过,方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