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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梅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8-05-03 17:46:16
     当事人胡春梅于2017年6月底租下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大道地27号的场所,该场所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住人,下层用来制作加工面包,下层面积将近100平方米。2017年10月胡春梅正式开始面包蛋糕的制作销售生意,整个过程为:自己购买制作加工机器及原材料,做完就用面包车拉去菜场附近或人多的地方零售,按个数卖自己生产包装好的面包。经营面包坊没有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相关许可证,因基本现做现卖,面包包装上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都没去弄。
      依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1.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