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10 09:33:54
案件名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审批开展食堂经营活动,2019年3月8日当事人出现学生集体腹泻事件。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对餐具消毒不到位;食堂员工在进入备餐间时未严格对手部进行洗手消毒;食堂员工未如实记录晨检工作。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019年2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一名食堂员工的健康证已过期。我局工作人员向该学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3月8日,对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共1页,监督意见书一份共1页,证明该学校一名食堂员工健康证已过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8日,对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食堂负责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19年3月8日,对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6名食堂员工制作的《询问笔录》六份共17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9年3月8日,对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1名餐饮负责老师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9年3月8日,由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提供的菜谱安排和采购及验收记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19年3月22日,对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附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
证据七、2019年3月22日,由海宁市斜桥镇庆云中心小学提供的有关于上述过期健康证的后续体检信息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过期健康证的整改情况。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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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