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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迪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11 09:43:00
  案件名称:徐政迪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徐政迪;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温州进口城购入进口美可卓全脂速溶奶粉1罐、SANA豆乳洗面奶4支、芭乐雅男士洁面啫喱3支、芭乐雅男士深层滋润面霜5瓶,蒂佳婷专业瞬间水润面膜深层水化面膜5盒,蒂佳婷起泡碳面膜1盒,蒂佳婷专业瞬间锁水面膜深层水化面膜3盒,另从意大利兰蔻专柜购入兰蔻清莹柔肤水1瓶,并将上述商品存放于仓库及货架上待售,其中进口美可卓全脂速溶奶粉售价132元/罐;兰蔻清莹柔肤水售价350元/瓶、SANA豆乳洗面奶售价50元/支,芭乐雅男士洁面啫喱售价50元/支,芭乐雅男士深层滋润面霜售价70元/瓶,蒂佳婷专业瞬间水润面膜深层水化面膜售价98元/盒,蒂佳婷起泡碳面膜售价98元/盒,蒂佳婷专业瞬间锁水面膜深层水化面膜售价98元/盒。经查实,上述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且未对外销售,合计货值金额13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书,故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进口兰蔻清莹柔肤水1瓶,蒂佳婷专业瞬间水润面膜深层水化面膜1盒,销售金额共计448元,违法所得448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8年11月23日,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证据二、2018年11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证据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及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证据三、2018年12月26日,对负责人徐政迪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及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附徐政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证明其身份;证据四、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海宁市海洲街道桥丝通日用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五、2018年11月2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财务清单各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程序合法;证据六、2018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电脑销售记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销售情况;证据七、我局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已扣押食品、化妆品货值金额汇总表一份1页,证明被我局扣押进口食品及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证据八、嘉兴存锋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已扣押进口食品及进口化妆品翻译件8份共27页,证明已扣押进口食品及进口化妆品的翻译情况,同时附嘉兴存锋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公司相关人员翻译资质各一份共5页,证明嘉兴存锋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翻译资质。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19年0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听告字〔2019〕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美可卓全脂速溶奶粉1罐;没收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22瓶(支、盒);三、没收违法所得448元;四、罚款人民币113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美可卓全脂速溶奶粉1罐;没收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22瓶(支、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448元;
四、罚款人民币113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